发布时间:2024-12-26 01:26:00 来源:NG28南宫娱乐官网 作者:ng28南宫娱乐官网版
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国家对软件行业的大力扶持,现在从事软件行业的企业越来越多,最近总有会计朋友来问,软件行业是不是优惠很多,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不过如果单位处理不规范的话,也会伴随着有好多风险,那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一下软件行业常见的那些坑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单位在实际享受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增值税进项抵扣之坑: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进项要跟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做好明确的划分,因为企业实际执行时,将进项税额划分为一般计税项目或者即征即退项目的人为可操作性比较强,税局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本身监管力度就大,所以我们更要做好进项的划分,日常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单位如划分不清楚的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
(2)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确认之坑:政策中很明确,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是不含硬件或设备的,所以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还是要划分清楚软件和硬件的销售额的。否则可能影响优惠的享受,“财税[2011]100号: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硬件的销售额如何确认: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单位在实际享受的时候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重点软件企业未列入清单之坑:企业汇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实际清单未被列入的话,企业还需注意及时补交税款,否则可能有涉税风险。
重点软件企业一般是每年的年初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国家发改委网上认证平台申请,提交资料,最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清单。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2)研发费用占比之坑:我国的研发费用政策比较多,会计做账有做账的口径,高新技术企业有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口径,另外还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实务中有的地区还有申请科研经费的口径。在这么多政策的影响下,再加上会计人员对本企业专业技术的不了解,容易导致会计人员申报报表时错误享受政策,那我们要注意,在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时,政策明确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具体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附上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占比要求:
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重点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不低于7%,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比例不低于8%,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不低于7%。
本调研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官方网站数据、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统计数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三系统)税收优惠备案信息及企业申报数据,对2012年至2016年在京已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利润率水平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数据层面的分析,从中发现软件行业的特点及涉税风险,结合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对软件行业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反避税管理的具体措施进行探索。
与传统产业的高投入低产出相比,软件产业具有特殊的优势。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收益、高风险、高成长性、低能耗是软件企业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使得软件企业的回报率远远高于传统的产品制造业。
我国软件企业处于高速成长期,在全球软件产业链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软件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实力明显增强。一方面,软件技术广泛渗透到各个领域,极大改善和提升了传统产业;另一方面,软件原有的产业边界被逐渐打破,软件企业通过设立关联企业,整合资源,扩宽业务模式,重构和延展业务体系。
软件产品流程化、规范化和体系化是大软件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目前部分软件企业集团化、规模化趋势明显,其垄断地位日益凸显,某些软件已形成特定行业内部标准,各软件之间接口进行标准化设计,为系统集成奠定了基础。
由于软件产业面向类别繁多的最终用户,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跨国公司到个人用户,软件企业与客户大多形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由于最终客户的广度和深度,导致了目前软件行业准入门槛高、退出难度大。
软件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随着研发进度的推进,其成本呈递减趋势,利润逐步增加。先以技术占领市场继而发展到产品占领市场,是软件产业有别于其他传统产业的一大特征。整合整条产业链条,通过关联企业扩大市场深度和广度,形成行业垄断,在客户端使自身的技术得以强势推广,实现成本集约化、利润最大化。
目前软件企业增值税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和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2年至2016年在北京市国税局备案过的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共计1113户,备案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共计7622户。增值税加权平均税负率为4.13%,所得税贡献率平均值为6.96%。
软件行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都有很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传统行业相比,软件企业的涉税风险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增值税方面,企业可能通过人为调节软件、硬件分摊的进项税额以及软件、硬件关联销售价格等方式,减少增值税税负。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可能采取新设关联公司变相延长税收优惠期、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在集团间进行转移,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表1结论:同是软件企业,有关联交易的软件企业利润水平高于无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其原因有可能是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润转移。
表2结论:2012年至2016年有关联交易的企业营业收入远高于无关联交易类,所得税贡献率则比无关联交易类低1.2个百分点。
表3结论: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和其关联方息税前利润率对比来看,软件企业利润水平远远高于其关联企业,有可能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涉税风险。
1.抽样企业:R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开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主营业务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投资方为本次抽样关联企业r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该企业2010年9月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0至2014年备案了享受“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15年、2016年备案享受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12年进行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认定,认定有效期自2012年12月1日起。
2.关联方企业:r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开业,注册资金4235万元,主营业务为专用设备制造业。
该企业2004年8月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4年起备案了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所得税优惠政策,2008年起备案了享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再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2年后不再享受新办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R技术有限公司历年关联企业只有r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企业,为R技术有限公司的100%控股母公司,R技术有限公司与r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体现在商品(材料)购销环节。且通过系统查询2012年至2016年R技术有限公司的所有销售收入都是关联销售。
表4结论:抽样企业R技术有限公司各年度税息前利润率、所得税贡献率均远远高于r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可能存在人为转移利润的税收风险,利用税率差降低税负。
为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的税收监管,税务机关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保障政策落地,强化享受税收优惠的后期审核,加强重点企业的管理,注重关联交易及关联申报的审核。
税务机关应从纳税服务的理念出发,加强对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在京软件企业共有25667户,2012年至2016年在国税主管部门备案过的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仅1113户,尽管有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软件企业资格认定问题,以及分属国、地税和获利年度的因素,但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仍占总体比例较低。税务部门应与工信部携手,加强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保障企业权益的同时,督导企业严格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纳税遵从度。
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不论是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还是在后期反避税监管中,都应作为核查的重点。每年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和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进行一次实质性审核,从认定条件、核算制度、进项税抵扣、收入确认等方面进行检查,如有与关联企业的大宗交易,应从反避税的角度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范企业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
分析发现,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99户重点软件企业,仅有31户没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比例达到68.7%,2012年至2016年享受优惠合计714.7亿元,占1113户享受优惠软件企业收入合计(1256.64亿元)的56.87%。重点软件企业营业收入额高、关联交易比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普遍,应作为后期监控和分析评估的重点。
在实践工作中,很多企业对关联申报不重视,上报的关联交易报表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甚至有关联交易不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软件企业关联交易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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